关于调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支付限额、诊疗项目及用药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编辑日期:2015/2/26  编辑者:秦嵘    阅读次数: 次  [ 关 闭 ]

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各参保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减轻参保人员个人负担,方便群众看病,根据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情况,决定对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部分门诊特殊病种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1、慢性肾功能不全:职工医保统一提高至3600元;居民医保提高至2160元。

2、再生障碍性贫血:职工医保提高至24000元;居民医保提高至14400元。

3、肝硬化、帕金森病、类风湿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职工医保统一调整至2400元;慢性心力衰竭统一调整至3000元;恶性肿瘤统一调整至4500元。居民医保上述6个病种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变。

二、调整部分门诊特殊病种准入范围。

将心脏移植术后参照肾移植术后的诊疗项目、用药目录执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职工医保60000元,居民医保48000元。

三、调整部分门诊特殊病种的诊疗项目及用药目录。(详见附件《门诊特殊病准入标准及诊疗、用药目录》)

四、其他调整事项。

再生障碍性贫血待遇享受期限设定为3年,同时每年应参照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管理办法年审。3年后仍需继续治疗的,需重新提交相关病例审核鉴定,符合条件的方可继续延长享受期限。

五、其他未调整事宜仍按《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合政办[2008]17号)、《关于调整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治疗病种有关问题的通知》(合劳社秘[2009]98号)和《关于进一步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范围及待遇的通知》(合劳社秘[2009]109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1311日期执行,有效期5年。

 

附:1、门诊特殊病统筹基金限额一览表(共27种)

    2、门诊特殊病准入标准及诊疗、用药目录

    3、门诊特殊病诊疗目录和用药目录医保编码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21218



      门诊特殊病种统筹基金限额一览表(共27种)

序号

病  种

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享受期

城镇居民(/)

城镇职工(/)

1

冠心病

1500

在职2400退休及工龄满30年在职职工3000

长期

2

高血压三期

1500

在职2400退休及工龄满30年在职职工3000

长期

3

糖尿病

1500

在职3000退休及工龄满30年在职职工3600

长期

4

恶性肿瘤

3000

4500

长期

5

精神病

1500

2000

长期

6

肝硬化

1500

2400

长期

7

肾透析

48000

60000

长期

8

肾移植术后(含心脏移植术后)

48000

60000

长期

9

帕金森病

1500

2400

长期

10

类风湿关节炎

1500

2400

长期

11

系统性红斑狼疮

1500

2400

长期

12

乳腺癌(内分泌治疗)

12600

18800

5

13

肝豆状核变性

1560

2520

长期

14

慢性心力衰竭

2040

3000

长期

15

慢性肾功能不全

2160

3600

长期

16

癫痫

1440

2000

长期

17

膀胱肿瘤(灌注治疗)

5280

第一年9000元,第二年6600

2

18

甲状腺功能亢进

1200

第一年2400元,第二年1200

2

19

丙型肝炎

22800

34200

6个月,最长1

20

肝移植术后

26160

术后一年内52200元,第二年及以后26400

长期,需年审

21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

16080

术后一年内33000元,第二年23100元,第三年为16200

3年,需年审

22

前列腺癌(内分泌治疗)

11280

16800

2年,需年审

23

再生障碍性贫血

14400

24000

3年,需年审

24

康复治疗

1500

2000

根据病情确定

25

慢性乙型肝炎

5300

8000

630个月

26

血友病(限居民医保)

3600

/

长期

27

小儿脑瘫(限居民医保)

20000

/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