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肾透析、肾移植术后等特殊病门诊待遇的通知
编辑日期:2015/2/26  编辑者:秦嵘    阅读次数: 次  [ 关 闭 ]
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肾透析、肾移植术后等特殊病门诊待遇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15日 信息来源:

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保障参保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减轻参保居民的负担,根据居民医保基金的运行情况,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门诊特殊病政策调整如下:

1、肾透析、肾移植术后门诊特殊病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60%调整为80%,一个参保年度内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原3万元调整为4.8万元。

2、少年儿童、在校学生及18周岁以下参保居民血友病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60%调整为80%,一个参保年度内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原3000元调整为3600元。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不再按月限定,改为按年度控制最高支付限额。

定点医院要加强血友病门诊治疗管理,合理诊断、合理用药。对经专科医生诊断确定需要进行治疗的,按规定药量在定点医院治疗,不得将药品交参保人员带回。对不具有出血症状,或其他不适应治疗的,不得进行预防性用药。对违反规定收治的定点医院,发生的费用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由定点医院承担。

3、其他未尽事宜仍按《关于进一步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范围及待遇的通知》(合劳社秘〔2009〕109号)规定执行。在肥高校在校大学生上述门诊特殊病的治疗管理,仍按《关于印发在肥高等院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09〕22号)和《关于提高在肥高校在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合人社秘〔2011〕201号)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12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