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基金支付比例的通知
编辑日期:2015/2/26  编辑者:秦嵘    阅读次数: 次  [ 关 闭 ]

为进一步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减轻参保居民负担,根据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现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基金支付比例调整如下:

1、参保人员在本市三级、二级和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基金支付比例,由原50%65%75%,分别提高到60%70%80%

2、一类低保、重度残疾参保人员在本市三级、二级和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基金支付比例,由原60%75%85%,分别提高到70%80%90%

3、参保人员异地转院、异地急诊抢救住院基金支付比例,由原40%,提高到50%;属于一类低保、重度残疾参保人员异地转院、异地急诊抢救住院基金支付比例,由原50%,提高到60%

4、原参保居民连续缴费满一年后,缴费年度每增加一年,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增加2个百分点,累计增加比例不超过10个百分点的激励办法仍保持不变。一类低保、重度残疾参保人员住院基金支付比例累计最高不超过95%

本通知自2012101日起执行。

 

 

 

一二年六月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