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参保的退休人员,异地就诊办法
编辑日期:2014/5/28  编辑者:秦嵘    阅读次数: 次  [ 关 闭 ]

参保人员退休后回原籍安置,或随配偶、子女在异地生活一年以上的人员,可办理医保异地安置手续。

1.异地安置退休人员的普通门诊医疗费,应由本人的个人账户资金支付(为保障异地门诊就医、个人账户资金仍划入原个人账户商业银行存折中以便支取);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在异地确定的医院住院,应在五日内电话通知医保中心(0551-3536361),住院医疗费应在一个月内,凭社会保障卡、出院小结、费用明细清单、医疗费发票等,到医保中心结算。

2.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患有门诊特殊病种的,经市三级医院鉴定(精神病由精神病专科医院鉴定)后,到医保中心办理特殊病门诊治疗卡(已领取的特殊病门诊治疗卡仍然有效);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在异地确定的医院治疗特殊病,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特殊病门诊医疗费用,于当年7月和次年1月,凭医保证、特殊病门诊卡、病历、处方和医疗费发票等到医保中心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