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用材料费用结算相关政策
编辑日期:2014/5/28  编辑者:秦嵘    阅读次数: 次  [ 关 闭 ]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关于调整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用材料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合人社秘[2011]137号),更好的为参保人员服务,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用材料费用结算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各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及用药范围管理暂时办法》(合医改[2000]2号)和合人社秘[2011]137号的规定,将符合规定的医用材料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参保患者使用符合规定的医用材料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合人社秘[2011]137号文规定,个人先付20%(国产)或50%(进口)后,再按照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

医用材料实行备案制度:

一、 备案指标

1.   医疗机构收费项目编码2.产品名称3.计价单位4.规格型号5.产品注册证号6.产地7.收费依据8.备注。

二、 备案要求

   1. 各定点医疗机构按政策要求,将使用的物价部门允许单独收费的医用材料进行认真梳理,将所有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用材料进行整理,填写《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用材料备案表》

2.   备案信息必须准确、完整。已备案信息如需便更,应在备注栏标准变更原由。同一医疗机构收费项目编码不得重复使用,若材料备案指标发生变更,应重新备案。

3.   各定点医疗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备案工作,并将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电子邮件等书面告知医保中心。

三、异地住院使用医用材料的报销

异地住院参保患者须提供使用医用材料的产地证明,并加盖医疗机构印章,使用体内植入医用材料的须提供所植入产品的条形码。未能提供产地证明或无法确定产地的医用材料,单项费用低于1000元的,按国产医用材料结算,单项费用超过(含)1000元,按照国产医用材料结算,单项费用超过(含)1000元,按进口医用材料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