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职工门诊特殊病门槛费与住院分开计算的通知
编辑日期:2014/5/28  编辑者:秦嵘    阅读次数: 次  [ 关 闭 ]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合政办[2008]17号)规定,享受门诊特殊病的参保人员在门诊治疗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与住院分别计算。从2010年起,一个年度内门诊特殊病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在职职工为600元,退休及工龄满30年在职职工为400元。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定点治疗的门诊特殊病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减半。医疗保险计算机管理系统自201011024时后将按上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