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医用材料在定点医院报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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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用材料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合人社秘〔2011〕137号),从2011年7月1日起,参保人员使用符合《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以及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范围内的,并经物价部门批准的可单独收费的医用材料按照乙类项目结算,其个人先付比例按材料产地分别规定,其中:国产医用材料,个人自付比例20%,进口医用材料,个人自付比例50%。参保人员使用上述材料所发生的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报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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