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医保调整门诊特殊病范围
编辑日期:2014/5/28  编辑者:秦嵘    阅读次数: 次  [ 关 闭 ]

 新增10种门诊特殊病  调整2种特殊病待遇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合政办[2008]17号文件等规定,昨日,市劳动保障局出台文件,调整我市特殊病门诊有关政策。自200971起执行。  
                   新增10种门诊特殊病
     在原有12种门诊特殊病(冠心病、高血压三期、糖尿病、肝硬化、精神病、恶性肿瘤、肾透析、肾移植术后、帕金森病、类风湿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乳腺癌)的基础上,新增肝豆状核变性、慢性心力衰竭、慢性肾功能不全、癫痫、膀胱肿瘤(灌注治疗)、甲状腺功能亢进、丙型肝炎、肝移植术后、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前列腺癌(内分泌治疗)等10种门诊特殊病。
新增10种特殊病申请办法、费用结算方式等事宜仍按现行规定执行。每种病规定了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具体门诊年度最高支付限额、门诊定点医疗机构、享受期等事项见附表。新增特殊病门诊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在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统筹使用,超过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费用医保基金不再支付。 
                  调整二种特殊病待遇
     一个年度内门诊特殊病统筹基金起付标准(门槛费),在职职工为600元,退休及工龄满30年在职职工为400元。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定点门诊治疗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减半。
     同时患有多种特殊病的,医保基金以支付限额最高的病种为基数,每增加一种特殊病,按该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60%依次增加支付限额。同时患有冠心病、高血压三期、慢性心力衰竭、慢性肾功能不全4种病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以支付限额最高的病种为基数,只增加一种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30% 
     调整糖尿病门诊治疗费用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在职职工、退休或工龄满30年在职职工由原来的2400元、3000元分别提高为3000元、3600元。
     冠心病患者行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手术治疗的,置入支架术后1年内,由本人申请,经市医保中心组织市医疗保险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审核后,每月在原冠心病门诊待遇的基础上另增加200元门诊限额,待遇享受期为1年,一年后仍按原冠心病门诊待遇享受。 
                       特殊病管理
     享受特殊病门诊待遇的参保人员一年内只可选择一家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治疗。因病情变化等原因需住院治疗的,住院当月或次月不享受相应的门诊待遇。
     新增特殊病中丙型肝炎、肝移植术后、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前列腺癌(内分泌治疗)实行定点管理,按照诊断或手术后时间核定待遇享受期,并实行年度审核。医疗保险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在审核确认相关特殊病时,需明确患者所处的治疗周期,以确定其当年享受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