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宣传
编辑日期:2014/5/28  编辑者:秦嵘    阅读次数: 次  [ 关 闭 ]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适应我市社会经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水平,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根据《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结合基金收支情况,现对我市参保统筹和医疗救助待遇做如下调整:

1.参保人员一个自然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自5万元提高到6万元。

2.保人员一个自然年度内医疗救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自17万元提高至24万元。3.调整后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一个自然年度内的支付总额由22万元提高至30万元,0-6万元(含6万元)为统筹基金支付,按医院级别维持原支付比例不变;6-30万元为医疗救助基金支付,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基金支付96%

待遇调整自20121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