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医疗保险政策问答
编辑日期:2014/5/28  编辑者:秦嵘    阅读次数: 次  [ 关 闭 ]

1. 失业人员医保待遇是怎么规定的?

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医保,享受医保待遇。失业人员应缴纳的医保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医保费。

2. 社会保险登记对象有哪些?

答:社会保险登记对象包括:(1)用人单位;(2)用人单位的职工;(3)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此外,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也应在指定的经办机构或基层社保服务网点办理社保登记。

3.《社会保险法》对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时其法定时限如何规定的?答:用人单位履行社保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义务,须严格遵守《社会保险法》规定的时限要求。(1)用人单位应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保登记。(2)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保登记。(3)用人单位的社保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社保登记。

4.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社保费的应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社保费的,按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应缴纳数额。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保费征收机构按规定结算。

5. 什么是个人社会保障号码?

答:《社会保险法》规定: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社会保障号码是公民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唯一标识。

20.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社保费,是其职工享受社保待遇的前提,对不依法履行社保缴费义务的行为,必须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