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市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异地重复参保后医疗费用报销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编辑日期:2014/5/28  编辑者:秦嵘    阅读次数: 次  [ 关 闭 ]

由于我国医保处于地区统筹阶段以及各项医疗保险分口管理等原因,异地重复参保的现象客观存在。按照不重复享受待遇的原则,并兼顾参保人员的实际利益,对已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在其他城市又参加了居民医保或政府、社会团体设立的其他医疗保险的重复参保人员,在异地享受了当地医保待遇后,按照我市城镇职工医保政策再次结算时,其个人实际承担的医疗费用不得低于医疗总费用的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