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病历复印的服务流程和地点及有关注意事项
编辑日期:2011/7/25  编辑者:admin    阅读次数: 次  [ 关 闭 ]
为患者提供病历复印服务是国家法定的义务,为方便广大患者及患者家属、患者代理人、保险机构,公安、司法机关复印病历,现特公布我院病历复印的服务流程和地点及有关注意事项。
一、服务流程和地点:
(一)、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
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
1、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2、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3、保险机构
4、公安、司法机关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
医疗机构受理病历复印或复制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按下列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申请人为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公安、司法机关应当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
(二)、地点:来复印病历的人员首先到医务处凭上述的相关身份证明材料,开具《病案复印申请表》,并持此表去病案室复印病历。
 
三、注意事项: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0条、第16条,《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19条,《侵权责任法》第61条规定:
病历资料包括主观病历和客观病历。
主观病历包括:死亡病历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记录、病程记录。
客观病历包括:门诊病历、住院志、出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患方有权复印客观病历,由医院方加盖公章。
                            安徽省合肥市第三人民医院
                                    2011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