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城镇职工大病保险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编辑日期:2016/12/8  编辑者:秦嵘    阅读次数: 次  [ 关 闭 ]

       为减轻参保职工患重大疾病的经济负担,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近日,合肥市人社局下发文件,自2017年1月1日起,在我市开展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工作。 

  保障对象 

  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已按时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医疗救助金的参保人员。 

  保障范围 

  一个参保年度内,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政策享受待遇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再按50%-80%比例二次报销。 

  支付比例 

  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2万元的部分: 

  1、合规的药品费用,由大病保险资金按50%比例支付。 

  2、符合“三个目录”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资金按50-80%比例支付。具体分段支付比例如下:

   

支付范围内个人自付2万元以上分段

报销比例

0~2万元(含)

50%

2万元~10万元(含)

60%

10万元~20万元(含)

70%

20万元(不含)以上

80%

  报销方式 

  1、参保人员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就医,按正常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医疗救助待遇。 

  2、合规的药品和“三个目录”内个人自付的费用超过2万元以上部分,自动转入大病结算系统,在本地定点医疗机构直接联网即时结算。 

  政策解读 

  1、凡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已按时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医疗救助金的参保人员,均为城镇职工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

  参保职工个人无需另外缴纳费用。 

  2、起付标准。城镇职工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参考依据,2017年城镇职工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确定为2万元。 

  3、支付范围。城镇职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为参保人员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包括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三个目录”)内医疗费用以及所有临床治疗确需的治疗类药品费用。 

  备注:

  ①“三个目录”是指“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

  ②合规医疗费用范围按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巩固完善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意见》(皖人社发〔2016〕1号)规定执行。 

  4、凡在国内实行赠药的靶向药品(或其他药品),以该赠药方案规定的应由个人自费购买药品费用为合规费用上限。 

  5、参保职工应按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和医疗救助费用,方可享受大病报销待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期间,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待遇同时中断;补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且恢复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待遇同时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