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编辑日期:2015/2/26  编辑者:秦嵘    阅读次数: 次  [ 关 闭 ]
转发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年02月07日 信息来源:

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社秘〔201332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以4227元计算,各县(市)统一执此标准执行。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合肥市财政局

                                

          二0一四年一月八日

关于调整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

 供养亲属抚恤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保障因工致残人员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有关规定,决定对全省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20121231日前发生工伤,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二、伤残津贴调整标准

享受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按照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240元,二级伤残230元,三级伤残220元,四级伤残210元。

调整后的伤残津贴低于2012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60%乘以待遇率的,按职工月平均工资60%乘以待遇率计发。

享受伤残津贴的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五级伤残140元,六级伤残120元。

三、生活护理费调整标准

 生活护理费调整为:2012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护理费待遇率。

四、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

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8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0元。

调整后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均抚恤金低于统筹地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0%的,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0%计发。

五、费用来源

参加工伤保险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或原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享受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此次调整增加的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调整增加部分,由用人单位支付。

六、其他事项

工伤保险待遇调整直接关系到工伤职工、供养亲属的切身利益,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抓紧落实。此次待遇调整工作,由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实施,并于2014125日前落实到位。各地如在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此次待遇调整自201371日起实施。

本通知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2013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