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温馨提示
编辑日期:2014/8/22  编辑者:秦嵘    阅读次数: 次  [ 关 闭 ]

         按照《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规范参保、连续缴费,其参保职工自履行足额缴费义务的次月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一、如何享受生育保险的医疗待遇

参保职工自确诊怀孕后,本人或委托人应当尽早到选择的生育定点医院或合肥市生育保险管理中心进行生育备案。备案核准后即可持社会保障卡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享受生育保险医疗待遇。

二、职工生育保险的待遇有哪些

主要包括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生育当期合并症并发症、生育产假期并发症所产生的在生育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以及产后生育津贴。职工生育医疗费用为据实结算,最高限额结算标准为:产前检查费用800元,顺产3000元,助娩产3500元,剖宫产5000元。医疗费用均在定点医院直接结算。生育津贴于出院后次月在指定银行发放。另外,在生育后3个月内领取计划生育光荣证的,可增发1个月生育津贴。

三、我市未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人员如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可参加合肥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享受期内生育的,享受顺产(含助娩产)600元、剖宫产1200元的生育补助。参保居民可于生育出院后一月内,凭户口本、医保卡、准生证、婴儿出生证明、医疗发票、费用明细清单、出院小结,向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申报。

四、参保男职工的补助待遇

参加合肥市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未就业的配偶可享受生育保险医疗费1000元以下据实补贴;其配偶为农业家庭户且未参加生育保险的,产假期领取独身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享受500元护理假补贴。上述费用均由男职工用人单位申报。

五、特殊津贴的申领

1、流产:流产后一个月内,填报《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加盖单位公章)携带:社保卡、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医院病历(出院小结)、医疗费用明细清单、费用结算发票、到合肥市生育保险管理中心申领流产津贴(流产津贴多仅限享受1次)。

2、宫外孕:宫外孕医疗终结的次月,填报《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携带:社保卡、出院小结、住院结算单、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费用发票及费用明细清单到合肥市生育保险管理中心机构办理子宫外孕津贴的申领。享受1个月生育津贴。

六、新生儿如何参保

新生儿在办理好合肥市户籍登记后,可持户口本到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政务区政务环路88号市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二楼)办理参保登记。新生儿在出生后3个月内参保的,其患有先天性疾病可从出生之日享受医保待遇。发生的上述医药费,凭住院发票、费用明细清单和出院小结,于医疗终结后三十日内,向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申报。

七、其他

1、生育门诊住院治疗用药按《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规定,甲类、乙类药品均可使用,乙类药品无个人自付比例。

2、生育医疗费用支付不包括保胎医疗费用和妊娠期合并症并发症医疗费用。妊娠期合并症并发症医疗费用属于医疗保险范畴,符合门诊治疗的,门诊治疗;符合住院收入院标准的,住院治疗。

 

生育保险管理中心、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地址:

政务区政务环路88号市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三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