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有机溶剂(正己烷、三氯乙烯)中毒及防治
编辑日期:2012/8/25  编辑者:总管理员    阅读次数: 次  [ 关 闭 ]

其他有机溶剂(正己烷、三氯乙烯)中毒及防治

1.正己烷在工业上的主要用途有哪些?

   正己烷是无色挥发性液体,常态下为微有异臭气味,不溶于水,溶于乙醇、乙醚等多数有机溶剂。遇明火、高热极易燃烧,主要用于石油加工的催化重整、食品制造业的粗油浸出、塑料制造业的丙烯溶液回收、日用化学品制造业的花香溶剂萃取,印刷、五金、电子等行业中的除污清洁剂,皮革鞋业中的黏合剂等。另外在化工产品中如粉胶、清漆、白电油、开胶水、开油水等都含有正己烷,上述生产使用过程中均可接触。

2.正己烷中毒可出现哪些症状?

    短时间吸入高浓度的正己烷可出现头晕、头痛、胸闷、眼和上呼吸道黏膜刺激及麻醉症状。经口食入,可出现恶心、呕吐、支气管及胃肠道刺激,并影响中枢神经系统致急性呼吸损害,严重者可发生化学性肺炎和肺水肿。当食入量达50g时,可致死亡。溅入眼内可引起结膜刺激症状。

    长时间、低浓度接触正己烷可引起多发性周围神经病,多为感觉运动型多发性周围神经病。表现为肢体远端麻木、疼痛、下肢沉重感,跟腱反射减弱或消失,四肢远端肌肉明显萎缩,影响运动功能。该病起病隐匿而缓慢,从接触到发病3~39个月,病程6~30个月不等。接触程度越高,潜伏期越短。

    工作中接触正己烷可能导致职业性慢性正己烷中毒和职业性急性正己烷中毒等职业病的发生。

3.哪些人不能从事接触正己烷的工作?

患有多发性周围神经病、中枢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精神病、糖尿病等的人员不能从事接触正己烷的工作。

4.三氯乙烯有哪些特性,在工业上的主要用途有哪些?

   三氯乙烯是一种无色易挥发的液体,气味与氯仿相似。几乎不溶于水,与醇、醚等有机溶剂相混溶,易燃、易爆。在紫外光照和燃烧加热下可生成光气、一氧化碳和氯化氢有毒气体。

    三氯乙烯具有良好的脱脂性能,广泛用于金属部件的脱脂去污和冷清洗,油脂、石蜡的萃取,脂肪、橡胶、树脂和生物碱、蜡的溶剂。此外,还用作冷冻剂、衣物的干洗机、杀菌剂、印刷油墨黏合剂、去污剂、化妆用的清洁液,还用于农药制备及有机合成等。在上述生产工艺过程中均可能接触三氯乙烯,主要经呼吸道吸入或皮肤吸收进入人体。

5.三氯乙烯中毒的主要表现有哪些?

    急性三氯乙烯中毒的主要表现为以神经系统改变为主的全身性疾病,除神经系统受损外,还可损害三叉神经为主的脑神经、心、肝、肾等脏器亦可累及。早期有头晕、头痛、乏力、颜面潮红、眼和上呼吸道刺激症状等表现。继续发展可有心悸、胸闷、恶心、食欲不振等,易激动、步态不稳,并可出现轻度意识障碍。重度中毒可出现中毒意识障碍,幻觉、抽搐、昏迷和呼吸抑制。

    长期接触三氯乙烯可出现神经衰弱、情绪不稳定、记忆力减退和共济失调。

    接触三氯乙烯一定时间后(平均30天左右),可引起药疹样皮炎。药疹样皮炎多呈剥脱性,一般先出现的双上肢,经数天后发展为全身。临床表现一般先有发热,后出现皮疹和严重肝损害,甚至出现多脏器损害。

   工作中接触三氯乙烯可能患职业性急性三氯乙烯中毒及三氯乙烯所致药疹样皮炎等职业病。

6.哪些人不能从事接触三氯乙烯的工作?

  患有中枢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慢性肝炎,慢性肾炎,过敏性皮肤病的人员不能从事接触三氯乙烯的工作。

7.如何防止有机溶剂对人体产生危害?

    防止有机溶剂对人的危害的根本手段是改进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合理利用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以减少工人直接接触有机溶剂的机会;对工人应开展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凡有职业禁忌证的,不应从事该工作。其次,应定期对有机溶剂工作场所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对接触者定期开展职业健康检查,以便早期发现病损,及时进行预防处理。

8.有机溶剂作业如何选择个人防护用品?

    有机溶剂侵入人体的主要途径为呼吸道和皮肤,因此个人防护用品的选择应重点考虑呼吸防护用品和皮肤防护用品。

    呼吸防护用品主要有过滤式(包括自吸过滤式的全面罩、半面罩和动力送风过滤式头罩或面罩)和隔绝式(包括供气式和携气式)。根据其接触的有机溶剂的种类、场所,选用合适的防护用品。如在储槽或通风不良的室内作业场所,临时性从事有机溶剂作业时,或在有通风的室内作业场所从事有机溶剂作业,且每日作业时间在1小时以内时,可选择佩戴过滤式呼吸防护用品;在曾经装储有机溶剂或其混合物且仍存在危害的储槽作业时,或在未设置局部排风、全面通风装置,有机溶剂整齐发生源未被密闭的储槽内或通风不良的室内作业场所从事有机溶剂作业时,可选择佩戴隔绝式呼吸防护用品。

    皮肤防护用品有防护手套、防护服、防护围裙、防护眼镜、防护鞋等。

9.从事有机溶剂作业的工人应进行哪些职业健康检查?

    应进行的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以下几种:

   上岗前健康检查均为强制性职业健康检查,应在开始从事有害作业前完成。

    上岗以后,按周期组织工人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接触不同的有机溶剂或接触相同的有机溶剂但工作场所有机溶剂浓度不同,其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的周期不同,一般是1年或2年,如苯作业场所空气中苯的浓度超标,劳动者应每年进行1次职业健康检查,如作业场所苯的浓度符合国家标准,劳动者每2年进行1次职业健康检查。

    在工人准备调离或脱离所从事的有机溶剂作业岗位时,应进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

    当发生职业危害意外事故时,对遭受急性职业危害的工人,应根据其可能接触的有毒物质对其及时进行应急健康检查。